01
公转私,这10个细节要注意!
资金往来、款项收付尽量做到公对公转账,少用个人卡或者现金。若是确实因为经营需要公转私、个人卡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尽量避免快进快出、大额频繁;
2、还要避免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3、避免每日转入、转出金额基本一致以及避免不留余额现象;
4、避免交易金额资金流向与客户的身份年龄职业不匹配、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明显不符;
5、避免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尽量避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7、尽量避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8、避免账户24小时发生交易甚至凌晨附近也存在第三方支付转入交易现象;
9、转款尽量有个时间差,防止出现资金异常被冻结账户情形。
10、还要注意转款用途尽量与经营有关、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等,防止一旦被冻结卡或者账户,便于提交相关资料解冻。
02
这9种公转私情况
放心大胆地转!
一、发工资
公司将每月的工资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二、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钱打给销售人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注意:
留存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三、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20%的个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缴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五、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代扣代缴了个税。
六、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股东个人卡中,用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风险提示:
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税局就会怀疑是否存在无票收入等违法行为,风险巨大。
七、向个人采购
公司向个人采购物资,且取得了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采购的个人是合法的。
注意:
要索要发票、留存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八、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通过公司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个人是允许的。
注意:
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公司向个人房东转房租款
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每月向个人房东支付房租款,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注意: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公司承担。实务中,水电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
03
公户转私户的
方式与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一、公转私的方式
合规:
1、发放员工工资;
2、员工差旅费报销;
3、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4、向自然人采购;
5、归还个人借款;
6、支付个人赔偿金;
7、股东利润分配;
8、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
不合规:
上述情况以外都不合规。
二、大额现金管理试点总体安排
总体安排
1、试点的时间和地点:
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在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2、试点银行: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3、试点阶段
(1)落地实施阶段
① 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石家庄支行、河北省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
② 2020年7月,河北省开始试点
③ 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浙江省金融机构、深圳市金融机构,进行接口准备;
④ 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始试点
(2)评估总结阶段
① 2021年7月至2022年初进行评估总结;
② 试点行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
③ 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大额现金管理试点主要任务
试点主要任务
1、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
(1)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
对公账户:50万元
对私账户:河北10万元、
深圳20万元、
浙江30万元
(2)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
(3)建立大额取现登记制度
(4)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① 分析行业特点和等线等级;
② 按行业、金额分级审核;
③ 加大风险跟踪检测;
(5)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6)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
2、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
(1)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
(2)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
(3)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
(4)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5)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
四、重点监管的九类交易
1、现金交易超5万;
2、公转公超200万;
3、私户转账金额过大;
(境内转账超50万,境外转账超20万)
4、规模小但流水巨大;
5、转入转出异常;
(分批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6、资金流向与经营无关;
7、公户私户频繁互转
8、频繁开销户;
9、闲置账户大量交易。
五、政策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